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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3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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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之二:保护环境和生态

《民法典》新规之二:保护环境和生态

         

       中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在《民法典》中,进一步强调环境保护扩大到更多民事活动,被业界称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涉及到民事活动的不同领域。


     《民法典》中多达十七条关于环境保护和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包括第七章全章,涉及以下方面:


1.       一般原则


     《民法典》第条规定了保护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般规则,这意味着环境保护应当作为进行所有民事活动的原则。


2.       房地产所有者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者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其关活动应当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3.       用益物


       三百二十六条要求,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4.       土地使用权


       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5.       合同的履行


       五百零九条要求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


       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六百九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六百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六百五十五条要求,作为电力公用事业合同的当事方的用电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之间的协议,以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百三十七条和第九百四十二条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i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除其他外,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ii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根据合同和物业的使用性质,适当维修,保养,清洁,种植植物,并管理其共同拥有的物业管理服务区的公共空间。  iii)违反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在处理方面提供协助。


6.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七章包括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条规定。 根据第七章的规定,环境污染和对生态的损害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根据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条规定,在故意污染环境或严重损害生态系统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这是法律首次规定对破坏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惩罚性赔偿 。


评论


       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是一个对全球来说都至关重要的主题。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也是民法典的主题之一。


       建议所有企业加强措施,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护,遵守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与环境问题相关的合同条款和条件以及其履行同时关注《民法典》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新规则的进一步实施规章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涉及环境问题的法律风险。


       从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中可以看到机遇 节约能源、减少排放以及资源再生利用等新技术和产品必将期待更美好的未来!


北京尔东律师事务所   2021年5月2日